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 北 省 教 育 廳 文件
湖北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鄂財教發〔2015〕115號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和《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確保中職資助政策順利實施,經省政府同意🪖,製定了《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促進中等職業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84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達2014年第四批義務教育等轉移支付預算的通知》(財教〔2014〕365號)和《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物價局關於落實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製度政策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財教發〔2012〕225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以下簡稱“中職學校”)。
第三條 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按一定標準由財政核撥的用於彌補中職學校因免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的補助資金。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四條 中職學校免學費對象是中職學校全日製正式學籍的一🀄️🦸🏿♀️、二、三年級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𓀒、地級以上城市新遠城區的學生,以及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對於一年製的中職學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學費資金補助🏰;兩年製的中職學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兩年的免學費資金補助🟰。
第五條 涉農專業範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號)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第六條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免學費比例,全省統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免學費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兒、烈士子女及殘疾人家庭學生和殘疾學生;
3.家庭或學生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費的學生🫃🏿;
4.家庭直系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6.其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符合上述第1、2條的學生🕋,需提供低保證及其年審證明🧑🏽🦳,以及民政部門出具的孤殘、烈士證件;符合第3、5🕵🏼、6條的學生,需提供相關單位的證明;符合第4條的學生,需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第三章 資助資金
第七條 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擔👮♂️。全省由省財政統籌落實,各級財政根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八條 全省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標準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測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地方分擔比例繼續按照鄂財教發〔2012〕225號文件執行🟥。
第九條 對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三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人數和免學費補助標準補助給學校🔉。
對經各地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職學校學費標準高於2000元🐛,除按2000元標準進行補助之外學費缺口,按中職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同步保障到位🏧。
第十條 對民辦中職學校享受免學費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𓀉、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標準給予補助。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低於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標準的🐢,按照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高出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標準的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一條 免學費補助資金實行先預撥後清算製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當年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定預撥的受助學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為基數,下達下一學年度中央和省應承擔的補助資金預算。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足額配套落實本級應負擔資金🧚🏻♀️🕵️♀️,並在收到資金預算的30日內將免學費補助資金撥付到相關學校。
各市(州)、縣(市👳🏿、區)要做好免學費補助資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份前🅰️🤾♀️,由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分別組織填報本學期《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清算表》(附1),對免學費補助資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作為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最終核定當年免學費補助資金的依據。結余結轉資金嚴格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屬於各地收回統籌使用的,各地應及時規範做好清理及預算調整落實等工作,屬於應上繳上級財政的🍧,各地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理上繳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上級有關部門💋,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根據各地實際,及時做好相關預算追加(追減)工作🙋🏻♂️👨🎓。
第四章 評審認定
第十二條 免學費對象按學年申請,按學期評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報《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申請表》(附2),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中職學校應成立班級🎷、校內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和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三級評審機構,受理學生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情況進行評議初審,確定擬免學費學生名單🦫,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當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
第十四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經過系統審核和實地審核(清點資助對象)後確定的最終受助學生名單💧,並交由相關學校,由相關學校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師生🧑🏿💼👨👩👦👦、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中職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製,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𓀝。學校要製定本校免學費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資助工作👮♂️,學校分管領導👩🏼🦰、資助機構負責人對免學費工作負直接責任。要嚴格加強免學費補助資金監管,確保資助政策公開透明,確保資助對象符合條件,確保資助信息真實、準確🥒,確保國家資助政策有效落實。對責任不落實的🆗、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對應免不免的👩🦼➡️、對騙取補助資金的,要追究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中職學校應加強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建立規範的預決算製度,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決算管理🛂。公辦中職學校要依法依規辦學,規範收費行為❓,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民辦中職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規範收費行為。
第十七條 各地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及中職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資助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學生資助信息檔案,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並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 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中職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應嚴格學籍管理,加強學生學籍動態監管👩🏽🦳⟹,確保學生學籍信息客觀、真實🧝🏽♂️🎓、準確;同時要積極協助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加強對受助學生重學籍及大齡信息的核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職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在取消其辦學資格的同時,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間,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中職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定。
第二十條 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納入各地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範圍。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以及中職學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鄂政發〔2013〕9號)文件精神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落實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財教發〔2010〕108號)和《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政策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
財教發〔2010〕192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0號)和《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關於落實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製度政策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財教發〔2012〕225號)精神🥿,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學生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以下簡稱“中職學校”)。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職學校全日製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為切實減輕貧困地區中職學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對列入《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所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涉及我省26個縣(市)和其他10個比照西部政策的縣(市)及林區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一、二年級在校農村學生(含縣鎮)全部納入國家助學金範圍🛄。
第四條 涉農專業範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號)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第五條 我省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按對應年級在校學生的15%確定(扣除涉農專業學生👨🏿🏭、連片特困地區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區及林區農村學生)🚋🤷🏼♀️。
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兒🤷🏿、烈士子女及殘疾人家庭學生和殘疾學生;
3.家庭或學生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費的學生;
4.家庭直系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6.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等庫區貧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符合第1、2條的學生𓀔,需提供低保證及其年審證明,以及民政部門出具的孤殘𓀏、烈士證件;符合第3、5、7條的學生,需提供相關單位證明🧑🏽🏫;符合第4、6條的學生,需分別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和庫區移民證明。
第六條 一年製中職學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學期國家助學金;兩年製中職學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學年國家助學金🤶🏽;三年製(含)以上中職學校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學年國家助學金👮🏿。
第三章 資助資金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費用開支,現行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在以後年度,如果國家確定的資助標準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擔🐦⬛。地方分擔比例繼續按照鄂財教發〔2012〕225號文件執行。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先預撥後清算製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當年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定預撥的受助學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為基數🧜🏼♀️,下達下一學年度中央和省應承擔的補助資金預算👩🏼🏭。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足額配套落實本級應負擔資金,並在收到資金預算的30日內將國家助學金撥付到相關學校。
各市(州)、縣(市🆖、區)要做好國家助學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份前,由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分別組織填報本學期《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清算表》(附1)🦶🏼,對國家助學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作為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最終核定當年國家助學金的依據🕎。結余結轉資金嚴格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屬於各地收回統籌使用的,各地應及時規範做好清理及預算調整落實等工作,屬於應上繳上級財政的👐🏿🧯,各地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理上繳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上級有關部門🎪,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根據各地實際,及時做好相關預算追加(追減)工作🌔。
第十條 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職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職學校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對攜有能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與其他新生同時辦理學籍註冊,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學期發放👩👦。學校應將《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2)及《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3)隨同入學通知書一並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期開學一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中職學校應成立班級👩🍼🐻、校內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和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三級評審機構🧏🏼,受理學生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情況進行評議初審,確定擬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主管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
第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經過系統審核和實地審核(清點資助對象)後確定的最終受助學生名單,交由相關學校,由相關學校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師生、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中職學校應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院校電子註冊與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按月完成受助學生信息系統維護工作,並確保信息準確、真實。
各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所轄中職學校填報受助學生信息進行系統審核,並強化實地清點資助對象的審核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中職學校或主管部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中職學生資助卡實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領,由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櫃臺激活後方可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中職學校要建立專門學生資助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資金清算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製👨👩👦👦,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製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學校分管領導、資助機構負責人對資助工作負直接責任◾️。要嚴格加強國家助學金監管,確保資助政策公開透明,確保資助對象符合條件,確保資助信息真實🩴、準確🧔🏽♂️💁🏽♀️,確保國家助學政策有效落實👨👨👧。對工作責任不落實的🧔🏼,提供虛假信息的,對於挪用、截留以及騙取資助資金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中職學校學籍部門應嚴格學籍管理,加強學生學籍動態監管,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真實、準確。同時要積極協助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加強對受助學生重學籍及大齡信息的核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省屬中職學校辦學資質的核查🎢。各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要按照 “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中職學校特別是民辦中職學校辦學資質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學校名單。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金管理納入各地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範圍。各地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中職學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鄂政發〔2013〕9號)文件精神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要層層落實管理責任,實行逐級審核負責製,定期通過信件、電話、巡查、實地清點等方式對受助對象進行核實🕒。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財教發〔2007〕86號)同時廢止。
上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