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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23年修訂)

作者:王立紅        發布時間: 2024-03-19        文章閱讀🙅🏽:0

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2️⃣、規範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四條  組織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等內容應當在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並通過後續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於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註組織風險𓀚,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製年度審計計劃🕘,並報經組織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製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𓀑。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關註數字化環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影響。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作出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和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咨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二十四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評價😟、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聲明🧢。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和監督👃🎭,並保持與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的溝通🧑‍🧑‍🧒‍🧒。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製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內部審計質量實施有效控製🤾🏽‍♂️,建立指導、監督⚡️、分級復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製度♟🔈,並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製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審計計劃、本機構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製,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關於《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稱協會)於2003年發布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以下稱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10個具體準則在內的首批內部審計準則,初步建立了內部審計準則體系。此後👨🏿‍🦲,協會又陸續發布和修訂了多批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和實務指南,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2013年,協會對包括基本準則在內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進行了系統修訂和完善。準則實施情況表明🕯,內部審計準則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規範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審計管理,提升內部審計質量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內部審計的內外部環境🦸🏻、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稱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稱《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陸續修訂出臺。這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本準則在內部審計準則體系中具有統領性和指導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是製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和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的依據,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適應新時期內部審計的發展要求及時對基本準則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保持基本準則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實踐證明,基本準則的專業性得到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廣大內審人員的充分認可和遵循🕖,具有科學性和適用性。此次修訂在保持基本準則框架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堅持專業性內容非必要不調整的原則,盡量保留被內部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規定,同時對確有必要修改的內容作適當的調整、充實和完善🎤。

(二)體現基本準則的前瞻性和先進性

此次修訂深入研究了近年來內部審計實踐的先進經驗和做法,體現中國內部審計的特色,同時適當參考了《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的最新理念⇾,使修訂後的基本準則能夠體現先進的內部審計理念,反映良好的內部審計實踐🔮,發揮基本準則引領內部審計創新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突出基本準則的規範性和指導性

此次修訂還對基本準則的相關表述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力求使基本準則既符合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提升其規範性和指導性,從而推動內部審計高質量發展🦙。

三、修訂的重點內容

原基本準則共計33條,此次修訂中,修改7條,新增3條,修訂後共36條🛼,重點變化如下🚸:

(一)突出“加強黨對內部審計工作領導”方面的規定。

為體現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領導⚙️,與11號令相關規定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修訂對第三章作業準則和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中涉及的三個條款的表述進行了相應調整。將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中“董事會”的表述統一修改為“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原第十二條中增加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報經組織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的規定。

(二)刪除原第十四條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中“三日”的規定。鑒於內部審計具有內向性🌋、靈活性的特點,個別審計項目需要臨時開展或突擊開展🩸,難以或不宜提前三日送達審計通知書。此外🚡,隨著內部審計信息化的發展,非現場審計👨🏻‍🦽‍➡️、持續性審計等新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式的出現,使得審計項目的開始實施審計時間變得難以確定👩🏽‍🚒☂️。因此👨‍👦‍👦,“在實施審計三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統一要求📜,已經不符合內部審計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故此次修訂予以刪除。

(三)增加數字化環境對內部審計工作影響的相關規定。

為充分體現當前數字化環境對內部審計理念、組織方式🏠、技術方法以及審計管理產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此次修訂單獨在第三章作業準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關註數字化環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影響”。同時不再保留原第十五條中有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信息系統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影響”的內容🔡,因為新規定已經涵蓋了此項內容👩🏼‍🏫,而且更為寬泛。

(四)增加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協會於2016年發布了《第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為了與之相銜接,此次基本準則修訂在第三章作業準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和資料,做好歸檔工作”。以此作為第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的“上位法”🔒,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更好體現審計作業規範的完整性。

(五)對第四章報告準則中關於審計報告正文內容的順序進行了調整🧒🏻。根據內部審計實務經驗和內審人員的意見,認為在審計報告中先寫審計評價結論,再對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展開表述,接著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這樣的表述順序邏輯性更強,更有利於審計報告使用者的閱讀理解,因此協會在2019年修訂發布的《第3101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中,對原基本準則和審計報告具體準則中審計報告正文內容的順序做了適當調整。為使基本準則與之相銜接,同時考慮用“審計評價”比“審計結論”能更準確地反映所述內容😉,與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相關規範也表述一致,因此,此次修訂將原第二十二條關於審計報告內容的規定修改為🫴🏼:“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評價、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即將原規定的“審計結論”修改為“審計評價”,並將其調整到“審計發現”之前👼🏿。

(六)增加內部審計推動審計整改的相關條款🛹。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強調審計整改“下半篇文章”與審計揭示問題“上半篇文章”同樣重要☦️,必須一體推進。為強調內部審計推動審計整改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在管理準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整改工作”。

根據上述修訂,我們對基本準則中的條款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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